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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政办〔2026〕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《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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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

《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》的通知
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市直机关各有关委、办、局,柳东新区、阳和工业新区(北部生态新区)管委会,各有关单位:

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,废止 2009 年 9 月 30 日印发的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〈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〉的通知》(柳政办〔 2009 〕 185 号),请遵照执行。

2026 年 10 月 13 日

抄送:市委办、市人大办、市政协办。

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10 月 13 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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